遺囑是遺囑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,對其遺產或個人事務作出的處理。有了遺囑,繼承人就可以合法享有遺囑人的遺產。那么,在我國遺囑都有哪幾種形式?怎樣訂立才有效?今天的文章就給大家普及方面的知識。
我國遺囑有哪幾種形式?
《民法典》施行后,我國現有的遺囑形式增加為六種,分別是:自書遺囑、 代書遺囑、打印遺囑、錄音錄像遺囑、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。
1、自書遺囑
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,簽名,注明年、月、日。
2、代書遺囑
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,由其中一人代書,并由遺囑人、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,注明年、月、日。
3、打印遺囑
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。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,注明年、月、日。
4、錄音錄像遺囑
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,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。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,以及年、月、日。
5、口頭遺囑
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,可以立口頭遺囑。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。危急情況消除后,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,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。
6、公證遺囑
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。
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
1、無民事行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;
2、繼承人、受遺贈人;
3、與繼承人、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。
遺囑無效的情形
1、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。
2、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,受欺詐、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。
3、偽造的遺囑無效。
4、遺囑被篡改的,篡改的內容無效。
哪種遺囑的效力最強?
在《民法典》施行以前,公證遺囑的效力最強。但為了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愿,現行《民法典》取消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。這就意味著,無論遺囑人以哪種形式訂立的遺囑,都將以最后所立的為準。
《民法典》第六編繼承編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
遺囑人可以撤回、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。立遺囑后,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,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。立有數份遺囑,內容相抵觸的,以最后的遺囑為準。
溫律說法:
遺囑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訂立,才具有法律效力。如果訂立遺囑違反法律規定,則會導致遺囑無效。如果有多份遺囑,而遺囑內容又發生了抵觸,以在后訂立的遺囑為準,不再考慮遺囑是否經過了公證。公證遺囑優先效力的取消,更大程度的尊重了遺囑人的真實意愿,也防止出現因為程序性事項限制被繼承人遺囑自由的可能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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溫霏霏律師:
重慶立源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。
中共黨員,重慶市律師協會第三屆團代表。
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專業,法學學士。
主要業績:
為/提供律師解讀,受聘幫幫頻道特約律師。為重慶科技報、重慶法制報等媒體供稿。為重慶市渝地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、重慶建工威特物業管理有限公司、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分行等企業提供法律服務。


